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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小偷持刀拒捕罪行演化,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5日 京大律师刑辩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2009年8月14日11时,被告人张某(安徽人,30多岁)与方某来到了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小区春园早市,两人伙同盗窃。当张某正准备对一位挑菜的妇女准备实施盗窃行为时,因为行动可疑,被蹲守监控的两名民警捉获。在实施抓获行为的过程中,张某奋力抵抗,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民警,致使执法的一名民警右手划伤至中指近节轻度挫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张某辩称自己没有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他是在案发地买菜时碰见方某的;而他随身携带的刀具是为了平时吃水果方便,被害人的伤不是他造成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张某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张效辉 [北京]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京大律师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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