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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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2018/4/25 22:10:53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1)因交通违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3)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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