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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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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心情不好”谎报被强奸 被行政拘留十天

2017/12/11 11:28:29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女子“心情不好”谎报被强奸

台海网消息 男女朋友闹闹别扭、吵吵架本是常事,可这女友却因心情不好,以谎报“被强奸”的警情寻开心。

1月22日,19岁姑娘黄某,因谎报案情被芗城公安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1月18日凌晨3时50分许,黄某和男朋友在租住的漳州市区某幢居室内吵架,没想到,黄某趁男友上卫生间之际,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漳州110报警,称其在市区某小区被人强奸!

几分钟后,漳州110回电黄某,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不妥,接起电话说已经没事了,就赶紧挂了电话。之后,110多次来电黄某均不予接听,最后还把手机给关机了。

1月22日中午13时许,民警经过蹲守在黄某报警所在的小区,最终将谎报案情的黄某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黄某被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

报假警会受到何种处罚

报假案一般要看报警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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