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融资为由诈骗70万元,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以某外国科技控股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名义与河南省某水电站签订融资项目合作意向书,后于同年12月至2007年3月以给领导送好处费为名诈骗人民币水电站共计70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为牟私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企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因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虚构某外国科技控股公司北京代表处能为河南省某水电站投资的事实,以投资需要给领导送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该水电站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汪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