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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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13年后为尽孝自首 30岁的他见到母亲泪流满面

2017/6/19 11:29:30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逃亡13年后为尽孝自首

3月28日,四川省川西监狱的亲情帮教现场,服刑人员李琛为母亲端上热水、送上鲜花,这是他第一次给母亲洗脸,也是第一次为母亲献花。1998年,时年17岁的李琛,因为打架致人死亡,从此开始了长达13年的逃亡生活。2012年,李琛自首后进入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如今,他可以见到前来探望自己的母亲,他期待自己“新生”,可以弥补多年的亲情遗憾。图为监狱亲情帮教现场,服刑人员见到亲人后情绪激动。

1998年,那年李琛17岁,正在上高一,因为和人发生口角,李琛将人殴打致死。“本以为没什么大事,直到晚上,朋友告诉我被打伤的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伤人致死,年纪尚幼的李琛听到这个消息后害怕起来。当天晚上,李琛悄悄回家偷走母亲的500元钱和首饰,带了零食买了一张火车票,登上了南下广州的火车,踏上了长达13年的漫漫逃亡之路。

2011年7月的一天,在一档法制节目中,李琛看到画面中一名服刑人员和母亲的对话,深深地触动了他沉寂多年的心,“突然就想到了自首,或许这样还有机会回家尽孝。”李琛说,经过4个多月的挣扎考虑,李琛最终决定自首。图为王月华不停嘱咐儿子李琛,争取早日“新生”回家。

2011年11月9日,李琛永远记得这个时间,那天,李琛拨通了家里的座机号码,“妈妈,我是李琛,你们过得还好吗,我要回来自首。”李琛说,家中座机号码是他一直没有忘记的家的“符号”。13年来,第一次双方在电话里“相见”,母子两人在电话中泣不成声。

自首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只有对自首情节的正确认定,才能保证量刑的准确得当。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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