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2017/6/14 19:37:03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2012年以来,市检一分院在办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命案过程中,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精神,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当事人各方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刑事和解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市检一分院共办理一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案件281件407人,其中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案件共有30件42人。[1]市检一分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共有2件2人,其中1件为存疑不起诉,1件为相对不起诉。
法院判决认定刑事和解的案件中,从案件定性来看,故意伤害罪27件,故意杀人罪2件,抢劫罪1件。从案件量刑来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7件,其中6件为被害人特殊体质命案,1件为防卫过当;其余案件均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从达成和解的方式来看,经人民法院调解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进而达成和解的案件共22件,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共8件。从达成和解的诉讼阶段来看,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共29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共1件。
由上可见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达成和解主要集中在法院审理期间,并多为通过法院居中调解达成。不起诉案件达成刑事和解主要为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案件。
二、促成刑事和解的主要做法
一是重视释法说理,阐明刑事和解法律效力。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通过开展司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双方知晓和解的法律效力,以及达成和解对双方具体利益的影响,进而促成和解,化解矛盾。如张力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系特殊体质,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发作,殴打行为系该疾病发作的诱因,鉴于案件的特殊性,经报请最高法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要求判处重刑,并通过市检一分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经承办人对双方开展工作,释法说理、分析利害,最终犯罪嫌疑人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法院判处张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是重视审查监督,确保自行和解自愿合法。在审查和解自愿性时,通过听取双方意见,特别是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对于被害人提出存在违背自愿性的情形,应查明是否存在被害人所述情形。如许可、许世杰、王新明故意伤害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在侦查阶段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协议内容,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材料表示谅解,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一名近亲属提出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是其自愿,并通过市检一分院递交附带民事起诉状。承办人要求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但其无法提供。经询问被害人的其他两名近亲属,了解协议系三人达成,且赔偿31.5万元已履行完毕,据此市检一分院确认和解协议未违反自愿性原则。后三名被告人被法院酌予从轻处罚。
三是重视量刑建议,利用庭审促进和解。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往往会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公诉人借机发表双方达成和解、可酌予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如许可等三人故意伤害案庭审时,公诉人依法向法庭出示了在卷有关和解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建议法庭考虑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已获得谅解的情节,对被告人酌予从宽处罚,最终判决采纳建议。
四是重视不起诉案件刑事和解,防范缠诉闹访。不起诉案件是在检察阶段作出终结性结论的案件,为了彻底化解案件矛盾,防范缠诉闹访,市检一分院将拟作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作为和解工作重点。如邢晟宇故意杀人存疑不起诉一案中,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由于被害人近亲属情绪激动、诉求强烈,对此,承办人多次与被害人近亲属面对面沟通,向其释法说理,最终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1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接受赔偿并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闹访。
三、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刑事和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普通命案刑事和解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五编规定的特别程序。检察分院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命案为主,法定刑均为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因此承办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即使通过工作已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承办人也很少在审查起诉阶段主持和解。
二是检察阶段缺乏刑事和解相关规范和程序机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检察机关具体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缺乏规范,检察机关内部对刑事和解工作缺乏机制安排。如审查起诉阶段被告被害双方均有赔偿和解意向,被告一方提出在获得被害人谅解之前先将款项存到检察机关,但法律、规范中没有相关规定,最终解决只能是通过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将款项暂为保管。
三是审判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执法标准不统一。2010年10月以来,市检一分院对7件11名重伤害案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提起抗诉。该类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均被法院以刑事和解为由判处缓刑。该现象暴露出审判机关执法标准不统一,对从轻处罚幅度过大,这种不当适用缓刑,容易使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认识。
(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一要明确命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操作规范。结合分院办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案件的实际,应当由法律规定明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否主持刑事和解。同时完善协调和解的具体工作规范。根据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和解款项暂存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见证刑事和解,以确保刑事和解工作的公开公正。
二要严格执法,加强对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在办理普通命案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审查,坚持正确履行公诉职责,避免出现为了促成和解而不顾检察职权履行等的错误做法。同时,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外主持调解、和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加强检法沟通,对争议较多的量刑情节、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沟通,进一步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统一刑罚适用,不断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

【已有82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