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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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疑因怀女胎被害身亡 死者家属提质疑拒签鉴定书

2017/4/14 11:05:21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孕妇疑因怀女胎被害身亡

图为死者生前生活照(家属供图)

2016年12月27日凌晨,家住贵州省的欧阳明接到电话称女儿跳楼受伤已经不行了,欧阳明赶到现场时,看到女儿七窍流血已被丈夫吴某等人抬出房前阴沟,继而用板车拉着,准备送往医院抢救。吴某告诉岳父,家中着火后,小方从卧室窗户跳下,被雨棚稍加阻挡后,直接掉入屋前阴沟。而他本人跳到了邻居家的屋顶,继而跳到屋前的花台路面,只受轻伤。但欧阳明对此说法却并不认可,因为他得知自从女婿得知女儿怀的是女孩后,情绪十分低落,11月29日晚上,心情压抑的他和朋友在县城一酒吧酗酒,并摔碎啤酒瓶自残,被紧急送往医院包扎。欧阳小方对丈夫的反应甚为惊讶,“她认为,开放二胎的时代,丈夫的男女观念竟然如此守旧。”而后负气出走,后被女婿开车接回。欧阳明和家人仔细地走访了火灾现场,认为女儿之死“疑点太多”,结合现场和死者伤口痕迹,欧阳家提出5条疑似“证据”:1、书房到死者卧室中间隔着客厅,火源没有烧到客厅,卧室的厕所窗户外有逃生渠道,可以从容地走出去直抵屋后小路,为何要从卧室跳窗2、要跳出窗户,需要爬上窗台,越过80厘米高的窗棂,怀胎7月的孕妇,是怎么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3、死者当晚吃了夜宵并发微信朋友圈,但现场的碗和微信朋友圈图片中的碗看起来不是同一个。4、死者头部的伤是两个规则的圆弧形,是不是用碗底攻击所致5、二楼到三楼火灾现场的疑似血迹从何而来

有关部门:此案还在调查

1月15日,记者赶赴台江县就此案展开调查,台江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一度回应,此案不构成立案条件。随即有关部门又慎重表态称,“此案还在调查。”欧阳小方的小叔欧阳新说,一场火灾,一尸两命,但家人提出的上述疑点,至今没有哪个部门做出解释,“我们怀疑,欧阳小方是被吴某用碗攻击后,再从窗口推下去的。”他称,吴家在当地的关系或对此案造成影响。在吴某家采访时,记者见到了该县一名吴姓女副县长,欧阳新称,这名副县长是吴某的堂姐。目前欧阳小方的遗体仍在凯里市殡仪馆,其尸检结果仍未出来。欧阳明说,女儿嫁出去四个月就死了,他是一名建筑工,养大女儿不容易,“下半辈子,我不知道怎么过。”他说,他不想闹事,也不否认亲家对他女儿的关心照顾,“但我心里有疑惑,我要讨要一个说法,但相关部门推诿,没人给我说法。”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是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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