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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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看视频受“启发” 谎称车有炸弹“讹钱”

2016/11/24 22:50:09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案情回顾:

田某把写好的敲诈纸条放在了两辆汽车的玻璃上就坐车到了河北,然而没出三天他就被抓获。

23岁的山西小伙子田某是个沉溺于互联网的年轻人。平日不安心工作挣钱,来京后整日泡在网吧里上网。

20104月14日,田某在昌平天通苑的一家网吧上网,网络上的一段视频引起了他的关注。这段视频的内容是有个人在别人的汽车上贴纸条,说爆炸的事,跟别人要钱,别人还真给钱了。田某受“启发”,也想到在别人的车上贴爆炸的纸条恐吓要钱。

于是,田某就向网吧吧台要了几张白纸,买了一支圆珠笔,在网吧趁人不注意时,就在纸上写恐吓信。内容是:你的车上已经被安装了遥控炸弹,限你3小时内将8000元钱打到这个农行的帐号上,如果你不打钱,我就炸车。我已在盯着车,不许报警,你知道苏州炸车的事吧,这不是恶作剧”,并留下了一个农行的帐号。

当晚趁着天黑,田某从网吧出来分别到天通苑两个小区,把写有敲诈信息的小纸条贴到了两辆汽车的玻璃上。小区保安在第二天早晨巡逻中发现敲诈纸条,通知车主后报警。

田某贴完敲诈纸条第二天就坐车到河北。然而,4月16日,公安机关就经过侦查将在河北某网吧上网的田某抓获。原来,田某曾经因盗窃被判刑。侦查机关根据田某遗留在现场的指纹确定了他的身份。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田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并不以犯罪分子实际勒索到的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作为依据。只要犯罪分子“声称”意图勒索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会成立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的田某声称汽车上安装了炸弹,对汽车车主进行要挟,强索8千元,尽管实际没有索得1分钱,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田某使用了威胁手段,但被害人并非产生恐惧,因而没有交出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形态。没有实际勒索到财物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本案的快速侦破与及时报警有很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犯罪分子的气焰与被害人的态度呈一个反比的关系。因此,检察官提醒人们受到侵害时不能姑息迁就,要及时报案。不及时报案有时会在客观上更加助长犯罪分子的“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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