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触犯刑法

2016/2/9 14:13:38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昌平检察院6年办重婚案10件 九成为事实重婚 嫌疑人不知行为涉罪 检察官称———
      2004年以来,昌平检察院共办理重婚案件10件11人,其中九成案件都是事实重婚,即当事人不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检察官提醒,“出轨”、“包养情人”、“同居”等被人们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触犯法律,构成重婚罪。
      案例一
      花心男子 周旋在妻子与情人之间
      高某于1984年与妻子陈某在山东老家组建了家庭。尽管当时他们的结婚证现在已无从查找,但当地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上清楚地显示两人是夫妻。当地村委会以及居住地村民也都证明两人是夫妻,他们最大的孩子现在已经20岁。
      2001年,高某和陈某来到北京的一个厂子里做工。高某认识了同事孟某,两人很快就开始秘密恋爱。
      孟某知道高某已婚并有三个小孩,但由于高某一直许诺离婚,就与高某生活在了一起。
      从2002年开始,高某和孟某在昌平区东小口租房同居。一年后,孟某生下了一个小男孩。
      为了周旋在陈某和孟某之间,高某把这个孩子带给了陈某,对其说只要她养着这个孩子,自己就会离开孟某。
      同时,他又对孟某说孩子被陈某抢走了,自己在极力与陈某协商把孩子要回来。
      就这样,从2005年到现在,陈某一直养着丈夫在外与他人的孩子。而高某与孟某“大摇大摆”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最终,陈某将高某和“第三者”孟某举报。法院认定高某和孟某都构成重婚罪。
      检察官分析
      明知对方有配偶仍同居 构成重婚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两类重婚者进行刑事处罚:一类是重婚人,即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的人;另一类是相婚人,即本人无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孟某明知高某并未离婚,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属于重婚者中的相婚人。因此,尽管孟某除了高某之外没有配偶,但仍然构成重婚罪。
      相婚人也可能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是在对方欺骗之下与之结婚,这种情况就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二
      不愿离婚 却和情人生下一子
      现年58岁的孙某与62岁的关某是大学同学。两人上学时就开始交朋友,1976年结婚。两人的两个儿子而今都已经大学毕业。
      1994年,孙某在工作中认识了聂某,不久便与聂某以夫妻名义居住。孙某与聂某还有了一个男孩,现在已经10岁。
      聂某称,每次她和孙某谈领取结婚证的事情,孙某就支支吾吾,甚至与她吵架。后来聂某也不提了。
      2009年4月,关某找到了以前孙某工作的单位,从孙某的同事处得知孙某还有一个“老婆”。关某遂报案,坚决要追究孙某重婚的法律责任。
      最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孙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检察官分析
      没领结婚证可能构成事实重婚
      在昌平检察院办理的10起重婚案件中,只有一名重婚者先后办理了两次结婚登记手续(通常这种重婚行为属于法律婚),其余重婚者在长期的重婚状态中始终“不以为然”,最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还有很多疑惑。
      我国刑法处罚的重婚行为也是两类:一类是法律婚,也就是进行两次婚姻登记;另一类就是本案的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婚。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孙某在与妻子关某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因此构成重婚罪。
      延伸解读
      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般指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依据双方如何称呼对方、子女如何称呼他们、周围邻居是否皆认为或知道两人是夫妻关系、两人生活的方式、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方面,综合进行分析认定。
      因此,尽管“出轨”、“包养情人”、“同居”等行为受到谴责,但只有符合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构成重婚罪。
      文/杨静 王佳琦
【已有254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