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在盗窃过程中毁损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2016/1/25 10:05:15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案情:2011年5月31日、6月1日,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天赫钛业有限公司临时工高某、王某、郑某,因为工厂经常拖欠他们工资,三人就利用上夜班的机会,两次盗割公司还原二车间还原炉的电缆(未投产使用),造成还原炉电缆毁坏,经路南区价格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456元,安装费用人民币23752.23元。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等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理由是三人虽然直接目的是为了盗窃电缆,但是他们盗窃的手段是破坏性的,并且从数额来看,盗窃钱物只有2456元,而毁坏的还原炉电缆安装费却达23752.23元,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应当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某等三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三人以窃取财物为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目的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将财物毁坏。至于三人在盗窃过程中毁坏其他财物,属于牵连犯,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认定盗窃罪。
  对于争议的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高某等三人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三人主观上有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事前经过预谋,由高某在还原车间二楼放哨,王某和郑某用还原车间的压力钳子剪断电缆,分两次秘密将价值2456元电缆偷出后,由郑某销赃后每人均分160元钱。可见,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其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丧失价值,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注意这里的“毁坏”,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或者使财物受到破坏而部分地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本案中高某等三人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非其他。
  再次,高某等三人在盗割电缆中同时造成还原炉电缆毁坏,致使公司损失安装费23752.23元,该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理由: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构成另一独立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围绕本罪成立。本案中三人的主观故意是窃取财物,其所实施的用压力钳子剪断电缆等行为都是为了这一主观目的而实行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本案中三人盗窃电缆是目的行为,而剪断还原炉电缆是方法行为,符合数个行为的构成要件。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本案中三人想要偷走电缆就必须将安装好的还原炉电缆剪断后才能拿走,这两个行为是密不可分的。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其它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它罪名,这里包括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了其它罪名两种情况。本案中三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其在盗窃过程中采用的方法,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后,本案中涉嫌的两罪孰轻孰重的问题。盗窃罪的法定刑有四档,本案三人盗窃的数额是2456元,数额较大,其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的法定刑有两档,本案致使公司财物损失23752.23元,数额较大,其法定刑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据此,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低于盗窃罪法定刑。依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
  综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款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中无论是基于刑法理论还是司法解释,高某等三人的行为都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已有455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