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林上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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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假释

2015/7/29 9:52:18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缓刑与假释
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理论通说认为,假释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假释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缓刑和假释都是借助社会的力量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进行保护观察,都是行刑社会化历史潮流的产物,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能。有关立法资料显示缓刑和假释的法律后果可以是相同的。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的执行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所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撤销缓刑的条件与假释的执行机关、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所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撤销假释的条件没有根本区别。因此区别对待缓刑与假释的法律后果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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