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财起意抢劫“老东家”
2002年,被告人范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后刑满出狱。2008年1月1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范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俞某等一行6人窜至上班的超市,持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超市大门行窃,后被超市保安发现,被告人俞某则持刀将保安控制住。随后,被告人范某等人将超市价值2万余元的烟酒搬走,同时将酒楼大厅保险箱内近5万元现金抢走并挥霍。
抢劫怎么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范某等6人公诉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被值班人员发现而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值班人员,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名和事实成立。
因此,麒麟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各有期徒刑5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等人以自己的行为系盗窃罪,并非抢劫罪,且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10月20日,曲靖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